宪法宣传模式转换研究摘要。十八大以来,确立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制度等宪法宣传相关制度不断完善。我国现行宪法第五次修订后,亟须对宪法宣传内容、形式和方式等进行探究。适应新时代合宪性审查等宪法实施法治要求,结合党政机构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乡村振兴等改革发展需要,应当深化对新时代宪法宣传模式转换的认识。其中,既要以治理维度重新审视新时代宪法宣传内容,也要以全面嵌入视角深刻认识新时代宪法宣传形式,更应从互动式方式角度探究增强新时代宪法宣传效果。关键词:新时代;宪法宣传;法治传播;嵌入式传播;互动式传播一、宪法宣传由制度维度传播向治理维度传播转换与法制宣传向法治宣传转换的我国法治传播发展趋势相适应,宪法宣传不仅需要关注宪法文本层面的法治传播问题,也需要注重与法治实践对接。与宪法在法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相适应,应当在注重法治实践路径基础上,明确宪法宣传的治理维度意义。融合理想主义法治观和现实主义法治观,注重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实际效用,是宪法宣传发挥法治再启蒙作用的关键。[1]宪法修订带来的宪法宣传内容重大变化,呈现了宪法宣传的治理维度价值。(一)宪法宣传内容体系化。宪法宣传内容体系化是宪法实现治理维度传播的制度基础。20XX年宪法修改过程中吸收了20XX年立法法修订成果,在宪法层面对立法权进行了全面界定。从立法权修订的内容看,地方立法权扩大有利于地方采用立法手段解决本地具体问题,丰富将法治方式向基层传递的法治效果。从法治传播角度讲,这是进一步强化自上而下的法治启蒙方式。纵观世界范围内各主要国家,通过司法权进行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运作成为主流,这与司法权的现实权力效力和社会基础存在密切联系。即使在主张议会主权的柔性宪法的英国,议会至上性也是对司法权力的客观反映。“历史的发展将议会推向一个至高无上的统治者地位,但它的统治形式决定了主权之运用必须要求其同盟者,即法院的通力合作。”[2]反观我第1页共11页国,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最高国家权力,立法权成为推进宪法实施、宪法宣传的关键权力。不同于政治化、行政化运作方式,立法权运作具有制度化、体系化优势,宪法修订中完善立法权设定的内容,为系统化地发挥立法权的宪法宣传作用提供了制度基础。通过在宪法层面定位各层次立法权,拓宽了宪法宣传的法治渠道,丰富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法治方式,促进了治理维度宪法宣传科学发展。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在宪法规定层面与立法法相关制度进行协调,促进各层次立法权规制制度实现体系化,为强化立法权系统化规制提供了必要制度化渠道。根据十九大报告,新时代法治实践以公权力全面规制为重要特点。与合法性审查不同,合宪性审查对公权力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合宪性审查尤其强化了对立法权规制。所以,宪法宣传内容体系化的法治化路径,成为有效传播新时代公权力规制理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新时代宪法宣教治理维度传播的重要内容。(二)宪法宣传内容法治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内容,在原有的法治宣传职能分工基础上,新增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配合宪法宣传的职责。这既是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的明确定位,也是对法治宣传职能定位的进一步明确化。从《决定》的具体内容角度讲,其将配合宪法宣传的职能定位,置于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等职能之列,彰显了宪法宣传进一步融入我国宪法法治实践的法治意图,是宪法宣传内容由政治化向法治化转型的重要体现。从法治传播规律角度讲,《决定》中确定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配合宪法宣传的职能定位,是在宪法宣传中灵活运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此种方式既明确了宪法宣传的法治实践内容,又增进了宪法宣传相关机构职能分工的细化,确保在法治实践中有效增进宪法宣传内容的法治化。具体来讲,适应新时代党政机构改革需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成为宪法宣传内容法治化的突出问题。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中,仅仅关注法律体系内部的合法性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法治体系发展的客观需要。不同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