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咨询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税务咨询业务执业行为,提高税务咨询服务质量,根据《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基本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税务师执行税务咨询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税务咨询业务是指,税务师依照执业规范就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涉税事项和目标,以委托人要求的方式和时间,向委托人提供分析、评估、建议等涉税服务活动
具体有:税务安排(税收筹划)、政策选择、分析和执行的分析等业务
第四条税务咨询业务的基本要求:(一)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税务师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准确理解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涉税事项和目标的具体内容
(二)税务师事务所应根据委托目标和工作量安排具有胜任能力的税务师
(三)税务师应当按业务约定书规定的时间提供咨询成果
不能按时提供咨询成果时,应当与委托人协商新的咨询成果提交时间
(四)税务师应保持独立、客观和专业谨慎,消除或降低委托人的目标实现和收费等压力对税务师职业道德的影响
(五)税务师应当将业务计划和工作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使委托人全面了解业务进展情况
第二章业务承接第五条税务师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的要求承接税务咨询业务
2第六条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税务师应当与委托人沟通,了解委托背景、目的、目标等特定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税务师应当按《涉税业务约定规则》的要求起草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调查委托人情况的人起草
业务约定书的起草人应当成为项目组成员
第八条税务咨询业务约定书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委托背景、委托人的需求,服务目标,服务团队,服务程序,服务成果体现形式、提交方式和时间,业务收费,权利和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在委托背景中,应写明委托人提请服务的原因和理由
税务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和税务师对委托人调查了解的情况进行书写,其内容应当通俗易懂,以便委托人能全面、准确理解服务内容
第十条税务师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