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报告编制暂行规定一、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协调水电开发与移民安置、环境保护等之间的关系,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应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大、中型水电工程项目(含抽水蓄能电站)
其它水电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3条正常蓄水位是确定水电工程规模和水库淹没影响范围的重要参数,大中型水电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工程开发任务,结合工程建设条件、移民安置任务和环境影响等分析比较,开展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论证,编制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报告
第4条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报告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为提前确定正常蓄水位,应对专题报告进行专题审查
第5条审查通过的正常蓄水位专题报告是工程所在地2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开展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等的主要依据
二、基本依据和原则第6条应在河流规划与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成果及其审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阶段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论证工作
第7条正常蓄水位选择应该遵循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8条正常蓄水位选择应协调处理好水能资源、土地资源和环境资源等之间的关系
第9条《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和相关规范是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论证工作的主要技术依据
三、主要内容与要求第10条根据水电工程建设特点,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报告应通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推荐正常蓄水位方案,并提出最终采用的水库泥沙淤积和回水计算成果,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的水库淹没处理范围成果
第11条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报告应主要包括比选方3案拟定、工程建设条件和费用效益分析、技术经济综合比较等内容
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报告编制要求(参考目录)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