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区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应达到的基本的办学条件
第三条凡举办学前教育、自考助学、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设置教育培训机构必须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熟悉教育业务的领导班子
教育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3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担任
第六条设置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有与培养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的比例
培训学校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专任教师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5%以上
教师应具备合格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七条设置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独立、固定的场所,其校园、校舍面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要符合教育教学要求,有符合消防、卫生标准的校舍;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和与之配备的实习场地
其办学条件具体应不低于下表要求
类别校园占地面积(m2)校舍建筑面积(m2)体育设施教学设备总值(万元)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