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药品分级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管理,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用药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管理组织机构,负责监督指导临床医师规范用药、合理用药,保证临床用药安全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分级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药品使用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佛山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第五条抗菌药物是指对细菌具有抑制或杀灭作用的药物
主要用于细菌、真菌、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
缺乏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证据的,原则上不应使用抗菌药物
第六条抗菌药物分级原则(一)非限制类抗菌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类抗菌药物:与非限制类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
(三)特殊抗菌药物: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第七条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原则(一)一般对轻度感染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选非限制类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二)对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已明确病原菌只对限制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类抗菌药物治疗
临床选用限制类抗菌药物时应根据病情需要,有病原微生物感染证据及其药敏结果依据
若无药敏依据,应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在相关医疗文书记录中签名,或有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院内感染控制科医师、临床药师的会诊记录
(三)特殊抗菌药物应严格控制使用
选用时除了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如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