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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新裁判标准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新裁判标准是什么2014年5月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以下简称《纪要(二)》),对于劳动合同订立、争议责任主体、社会保险、劳动仲裁等条目都有了新的裁判标准
以下由中国人才网小编为您介绍《纪要(二)》的主要内容
《纪要(二)》对于劳动合同订立、争议责任主体、社会保险、劳动仲裁等条目都有了什么样的最新裁判标准
一、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本次会议明确的范围: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公安机关在特定历史时期接收部分社会人员的档案引发的纠纷除外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二、劳动合同期满处理1、在实际劳动关系中,不少企业都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情况,按照新的标准该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4条第3款、第82条,《中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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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