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补,主要是指: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增选或补选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以及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增选或补选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委员会增选或补选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增选或补选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增选或补选委员
增选或补选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党的各级组织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或《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1、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缺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缺,是指下列人员因工作调动,退(离)休辞去党内职务,受开除党籍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死亡等原因出现缺额: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
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现缺额后,一般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解决意见
比如:党的地方委员会有个别委员出缺,一般可采取由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的办法补齐委员数额
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出缺,如果不影响工作,可以不考虑增补问题;如果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补选
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出缺或者书记、副书记出缺,可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委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委员的基本原则是:(1)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