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第一类是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发布
这类文件虽然是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发布,但因为该类文件没有具备立法的条件,没有达到立法的标准或没有经过立法的法定程序,所以不属行政立法的范畴
例如:国务院是有权发布法规的机关,享有立法权
但国务院发布的有些文件,没有经过合法的审议、审批、总理签署,最后以命令形式发布这些程序,另外,文件没有使用“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不符合行政立法的法定形式,故不属行政立法
第二类文件由不享有立法权的国务院工作部门发布
例如:国务院办公机构、部分直属机构及部委归口管理的局机构等,法律未赋予它们制定规章的权利,然而它们行使着非常广泛的行政权力,发布了很多的文件
例如:国家工商总局就颁布了大量的文件,我们法院就是受益人
第三类文件由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发布,这类文件数量最多、领域最广泛,基层法院审判中需要选择适用最多的是这部分
文件是依法的授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它在行政管理领域,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在行政诉讼领域,诉讼当事人可作论证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人民法院进行合法审查后,可据此维持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另外,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可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合法、有效的文件
但是,文件的制定由于程序相对简便,加之制定机关可能就是最大利益人
例如,交通行政机关制定交通方面有关收费标准,税务机关制定某些税费标准,工商机关制定有关工商收费标准,特别是罚款,明交国库,实际绝大部分归自己,且制定的规定中,强调的多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任,忽视行政机关的责任
例如,行政机关制定的若干文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有详细规范,但这些规范从未直接告知相对人,从未向社会广为告知,被处罚人被处罚后才知道有这些禁止性规定,而对行政机关的规范,就是在最后的章节里,有一个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规定,例如《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