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告【篇一: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告xxxx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一、发行人承诺xxxx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2、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3、承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二、发行对象承诺本次发行的6家/名投资者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明华、百年化妆护理品有限公司、沈汉标均承诺所认购的由xx种业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三、保荐人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审计机构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篇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业务指引(修订)(内部试行)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非公开发行事宜进行审议的,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一)本次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其他必须说明事项。上会审议时,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二、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决议,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列事项:“(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下限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三)董事会决议未具体发行对,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范围和资格(如证券投资基金、qfii、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公司现有股东、外国投资者等),定价原则、限售期。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数量不确定的,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载明,上市公司的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