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8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25]3 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范体系,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8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8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业银行为公开发行证券编制招股说明书、上市后编制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时,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以及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种风险因素,分析其对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影响:(一)信用风险,包括:1
重点分析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与信贷质量,例如目前的贷款组合、客户集中性等情况;2
银行管理层用于信用风险管理及控制的主要政策与组织安排
(二)流动性风险,包括:1
说明管理层对此的明确政策,是否已建立用于监控此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的评估情况;2
分析自身的规模和所处的经营环境,结合财务报表及其附注,说明流动性如何受到不利因素的影响,这些不利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信贷需求的大幅度增长、大量履行各种贷款的承诺、存款水平剧减、国内或国外利率的急剧变化等;3
分析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上的匹配情况,其对某一类资金来源的依赖程度,银行短期可兑现的流动资产、短期融资能力和成本,银行在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