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创新试验区建设(一)支持对象经市商务委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创新试验区(二)支持内容和标准对认定并逐年考核合格的跨境电子商务创新试验区予以最多连续三年的定额资金支持,主要用于:一是支持各创新试验区结合全市建设方案开展管理规范、统计监测、信用体系等电子商务软环境建设及工作创新;二是支持区内跨境电商企业业务创新项目,扩大进出口规模;三是支持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及产品溯源。其中不包括土地购置、拆迁、通用办公设备、人员经费等。(三)申报流程1.结合年度预算规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跨境电子商务创新试验区认定结果,确定资金安排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至跨境电子商务创新试验区所在区。2.各有关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区财政部门按照支持内容,结合本区跨境电子商务创新试验区发展实际,自行组织项目。各区项目实施方案、资金分配使用方案、3年总体建设目标、年度绩效目标计划等情况于2017年10月13日前将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备案。3.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及建设要求,自行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公示、验收、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实施方案发生调整,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应将调整方案报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同意后实施。4.各区应于2017年完成项目建设。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严格资金管理,督促项目建设,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并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商务委、市财政局。5.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将结合跨境电子商务创新试验区年度考核情况,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确定对下一年度对各创新试验区的支持额度。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建设项目(一)支持内容及标准1.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满足海关、检验检疫查验要求的跨境电商监管查验场所的软硬件购置费,包括安检机、查验设备、机检系统、同屏比对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消防系统、防火墙系统、辅助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地面平整硬化、海关和检验检疫必要的办公场地建设及设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等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补助,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2.支持企业首次与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对接的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改造项目,对其中相关的软硬件购置费用,按照投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50%,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3.支持跨境电商零售企业项目。对已与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纳入天津海关进出口统计,首次实现申报期间内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零售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投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支持内容包括申报期间内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设备和软件购置(包括计算机、服务器、网络通信设备、分拣、包装、装卸搬运等专业设备,专业软件)、网络营销推广(包括网站竞价排名、搜索引擎优化、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营销)费用。4.支持我市境内跨境电商保税仓建设。对已与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服务跨境电商企业零售业务的仓储企业初次改造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投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申报期间内跨境电商双放行清单量首次实现50万单、100万单、300万单的仓储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投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支持内容包括申报期间内对其软硬件购置费用,包括货架(货柜)、视频监控系统、消防系统、分拣、包装、装卸搬运机械等。5.支持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建设。建筑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且跨境电子商务展示交易部分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对其软硬件购置费用,包括货架(货柜)、视频监控系统、门牌广告,按照不超过50%的投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项目单位在不同区域建设多个项目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项目申报条件1.在天津市依法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