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节约型政府,高效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合理配置资源,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行为,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荆州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用于从事公务管理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配备原则:坚持严格标准、勤俭节约、逐步到位的原则;坚持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坚持以满足本单位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定编和购置1第五条公务用车编制按下列原则核定:(一)按领导职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二)按人员编制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三)按工作职能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1、具有固定标识的特殊业务用车,可根据国家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2、财政拨款单位的19座以上载客汽车经过审批,纳入编制管理,不占车辆编制
3、社会捐赠或上级下拨、奖励的车辆纳入编制管理
(四)根据财力,以优先购买性能优,油耗低的省产车为主,对购买国产其它车辆的要严格控制
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一)区“四大家”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相对固定1辆公务用车
(二)区直党政机关,按编制内人数每12人配备公务用车1辆;12人以上的,按12人的递增倍数配备车辆;不足12人的根据单位的工作职能和任务大小可配备1辆公务用车
2(三)镇、办事处、管理区可配备公务用车1辆,经济发达地可增配1辆
(四)一个单位有10名县处级离、退休干部的,可增配1辆车
(五)检察院、法院办案工作用车,按编制内人数1人1座配备;其他执纪执法机关公务用车,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任务大小按编制内人数2人1座配备
(六)抗洪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可以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