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车客运协议书甲方:(被承运人)乙方:(承运人)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与乙方签订包车客运协议及有关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到达如下条款:第一条尤其阐明:1、乙方根据甲方业务需要,双方签订包车客运协议。2、协议签订后,双方每次合作的详细事宜,本协议有约定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以双方约定的《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为准。《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传真确认书为本协议的附件。第二条协议期限本协议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天,以自至来回为限。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l、乙方应当按照与甲方约定的时间、线路行程安排行车。甲方应向乙方讲明客运集合的时间、地点、出发时间等事宜。2、甲方的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乙方司机违规行车操作,不得超员。3、甲方为旅客财产损坏的,应全额赔偿给乙方。4、按照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包车费用。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l、乙方承诺自己是具有合法资质的具有道路运送经营资格的合法企业。2、乙方承诺自己已经按照《道路运送条例》等国家规定为乘员投保《承运人责任险》。3、乙方应当保证每次派出的车辆、司机具有合法手续,且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定。4、乙方司机应当按照甲方工作人员的规定提供包车客运服务,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与计划行程不一致的,乙方应当听从甲方工作人员的提议。第五条订车方式l、电话联络、提前预约,以当面签订或互发《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传真,并加盖印章或由经手人签字的文本为准。2、《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传真)确认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服务事项约定1、对于接、送飞机、轮船、火车等有时间限制的包车客运服务,乙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或通例提前抵达机场、码头、车站或甲方指定的地点。2、乙方必须按行程约定的出发时间,提前小时抵达指定地点。3、乙方司乘人员的(住宿费、餐费)由甲方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带与营运无关人员(包括亲属)乘车,在不影响行程正常进行和安全驾驶、随车行李物品安全的状况下,司乘人员可自行安排。4、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影响甲方行程的正常进行,乙方应及时采用补救措施,导致损失的,由乙方负责。5、行程的变更、取消,应在出发前日,告知对方,导致对方损失的,双方协商处理。中途行程变更,乙方应服从甲方行程的变更,费用对应增减。6、乙方在提供包车客运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计划运行。假如旅游者、甲方对行程有变更,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协商处理。7、根据国家交通法规定:晚上22:00点至上午06:00点一般公路停车休息,高速公路02:00至05:00停车休息。8、其他:。第七条结算方式1、在签订包车客运协议后,甲方每次使用乙方车辆,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次包车费用%的预付款,并汇到乙方指定的账户。2、在出发前由甲方付给乙方的剩余费用。待团体按预定行程安全返回,乙方将交通客票交给甲方。乙方应当在行程结束时结清剩余费用,未能结清,应当获得由甲方财务部门出据的欠款单据,该单据应当有财务专用章、负责人章、负责人签名方为有效。第八条乙方为甲方选派的客运车辆,应当是归乙方所有或管理的合法营运车辆。乙方可以选派其他经营者的车辆履行本协议中的义务,其他经营者违约,乙方应当按照《协议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尤其约定因乙方或其选派的其他经营者在运送过程中导致旅游者或甲方工作人员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计算原则参照侵权法中人身损害的赔偿原则。第十条协议生效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协议生效《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应当有乙方或其委托的与车辆有利害关系的人签字即可。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协商处理。双方发生纠纷,由乙方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附:《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甲方:乙方:负责人: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甲方:(旅行社)乙方:(承包人或委托代表)经双方协商,就甲方代理旅游者包租乙方旅游车辆一事,协议如下:第一条本次包车详细内容和约定(表中“□”符号以“√”、“×”填写)车车型行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