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协议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就甲方将位于的水泥大磨及水泥包装生产线租赁给乙方包干经营事宜到达一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其位于的水泥粉磨生产线租赁给乙方实行包干自主经营(租赁设备、场地、办公地点详见明细表)
二、租赁经营期限为三年,自月日起至月日止
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在起租日将财产移交给乙方,起租日顺延;超过起租日15后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三、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每年应当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万元租赁费用于支付甲方的银行贷款利息
在本协议签订时支付第一年费用,甲方将粉磨生产线的设备、场地办公地点造具清单交与乙方进场正式生产,次年、第三年以此类推,并在每个年度开始前一次性交清当年租赁费;如乙方不能按本协议规定交清租赁费,甲方有权单方随时告知乙方提前解除终止本协议,收回租赁物,解除告知自送达乙方后立即生效
四、租赁期内,租赁财产属甲方所有,但乙方根据本协议享有完全的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处置、转租、变卖、抵押、拆除和改造租赁资产或对租赁资产作出实质性的处分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终止本协议,解除告知自送达乙方后立即生效
五、租赁期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牌注册商标和真实、有效生产证照的复印件,供乙方生产经营使用,并负责办理所提供证照的年度检查手续,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履行提供所必须生产证照、注册商标而引起乙方停产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但政策性原因除外)
包干租赁期内,甲方向政府支付承包费,协助乙方协调周围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群众关系,促使乙方的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无端干涉乙方的一切正常经营活动,但乙方应当自觉服从甲方对企业的环境保护、安全、设备的统一管理,遵守有关的规定和规章制度,配合甲方工作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否则,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