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协议纠纷案例分析案情原告:徐某某被告:周某某8月2日,被告与案外人上海市宝鼎置业有限企业(如下简称“宝鼎企业”)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协议》,被告购置位于上海市虹梅路3200弄20号401室商品房一套,协议约定“宝鼎企业”于年10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被告,双方办理了预售登记
5月26日,被告与上海广达房地产经纪有限企业(如下简称“广达企业”)签订《房地产居间协议(发售)》,约定被告委托广达企业居间发售401室房屋
同年5月27日,原、被告通过“广达企业”居间,签订《转让协议》一份
该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401室商品房作价人民币1,140,000元转让给原告
原告于签订协议当日将房款人民币114,000元暂存于中介方“广达企业”,由中介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房款交于被告
被告于开发商告知交房之日付清所有房款,并告知原告办理进户手续,原告支付房款22
开发商大产证办出后,告知被告办理小产证,待被告小产证办出后,办理原告小产证,同步原告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房款
原、被告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对应的义务,且逾期达15日,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14,000元
此外,原、被告双方还对其他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签约当日,原告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分别取出房款114,000元及中介费5,700元,广达企业出具收条
同年10月31日,被告向中介方出具确认书,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发售系争房屋,本人不前去中介方领取原告暂存中介方的首笔房款,现同意中介方将上述房款退还给原告
另,系争房屋于年6月2日经查核准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同年12月16日“宝鼎企业”办理初始登记获得大产证
因原告无财产可供担保,故其向代理律师出具书面材料确认不办理财产保全
在诉讼期间,被告将系争房屋再次转让,并于年4月1日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