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路货品运送协议公约二摘要:本文重要简介了国际公路货品运送协议公约的重要内容
发货人有权处置货品,尤其是以规定承运人停止在途货品运送的方式来变化货品交付地点或将货品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当第二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1款行使其权利时,则该权利即告终止
此自后来,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指令
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品,假如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阐明
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品的权利时,已指示将货品交给另一方,那末其他人无权再指定其他收货人
行使处置权应遵照下列条件:(a)发货人或如在本条第3款所述状况下拟行使权利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运单和向承运人赔偿由于执行该指示所波及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
(b)当指示抵达执行人手中时执行该指示是也许的,同步既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工作的进行,也不阻碍其他货品的发货人或收货人;(c)该指示并不导致货品的分票
由于本条第5款(b)项的规定,当承运人不能执行收到的指示时,他应立即告知给他该指示的人
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条件中所予以的指示,或已执行指示而未规定出示第一份运单的承运人,应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向有权提赔人负责
当货品抵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规定承运人将第二份运单和货品交给他
假如货品灭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货品并未抵达,收货人对承运人有权以其自己名义享有运送协议产生的任何权利
援引本条第1款所授权利的收货人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但就此事如有争执,除非收货人已担保,否则不应规定承运人交付货品
假如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根据运单规定的条件,在货品抵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执行协议已经或成为不也许,承运人应按第十二条规定从有权处置货品者处获得指示
不过,假如状况容许按不一样于运单规定的条件进行运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