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地区建设工程协议立案管理措施实行细则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协议立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法保护工程建设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措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协议立案管理规定》、《克拉玛依地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行细则:一、建设工程协议立案管理克拉玛依市建设局负责克拉玛依地区建设工程协议立案管理,克拉玛依市工程造价原则定额管理站负责克拉玛依地区建设工程协议立案的详细工作
二、建设工程协议立案的范围1、建设工程勘察协议(如下简称:勘察协议)
2、建设工程设计协议(如下简称:设计协议)
3、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分包协议(如下简称:施工总包、分包协议)
4、建设工程监理协议(如下简称:监理协议)
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协议(如下简称:招标代理协议)
6、建设工程造价征询服务协议(如下简称:造价征询服务协议)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立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协议
三、严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复进行协议审查协议立案后,立案机构将立案协议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上述部门或者机构不再对立案协议进行审查
四、建设工程协议立案应具有的条件1、符合协议立案需要递交的材料2、协议重要条款齐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招标的建设项目协议的重要条款应与招标、中标文献相一致
3、协议签订后,承包方应当在30日内将协议报送立案机关立案,协议立案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变更、补充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15日内,将协议报送立案机关立案
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协议与立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立案协议为准
建设工程协议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监制的示范文本
前款所称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协议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