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能源管理措施协议能源管理措施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有关印发河南省公共机构协议能源管理(暂行)措施的通知各省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系统:现将《河南省公共机构协议能源管理(暂行)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公共机构协议能源管理(暂行)措施》省事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四月六日附件:河南省公共机构协议能源管理(暂行)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协议能源管理的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省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有关加紧推行协议能源管理增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告知》(国办发〔〕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有关加紧推行协议能源管理增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行意见的告知》(豫政办〔〕1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所有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本省驻省域外的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医院、科技馆、体育馆、文化馆等,均可按照本措施的规定,优先采用协议能源管理方式实行节能改造
第三条本措施所称协议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企业签订节能服务协议,委托其提供用能诊断、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保证等节能服务,并从节能效益中支付给节能服务企业协议费用的节能模式
节能服务企业,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企业
第四条本措施所称协议能源管理项目,是指以协议能源管理机制实行的节能项目
公共机构协议能源管理项目应优先选用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公布的节能服务企业立案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