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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能源管理措施协议能源管理措施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有关印发河南省公共机构协议能源管理(暂行)措施的通知各省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系统:现将《河南省公共机构协议能源管理(暂行)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河南省公共机构协议能源管理(暂行)措施》省事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四月六日附件:河南省公共机构协议能源管理(暂行)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协议能源管理的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省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有关加紧推行协议能源管理增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告知》(国办发〔〕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有关加紧推行协议能源管理增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行意见的告知》(豫政办〔〕1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所有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本省驻省域外的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医院、科技馆、体育馆、文化馆等,均可按照本措施的规定,优先采用协议能源管理方式实行节能改造。第三条本措施所称协议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企业签订节能服务协议,委托其提供用能诊断、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保证等节能服务,并从节能效益中支付给节能服务企业协议费用的节能模式。节能服务企业,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企业。第四条本措施所称协议能源管理项目,是指以协议能源管理机制实行的节能项目。公共机构协议能源管理项目应优先选用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公布的节能服务企业立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企业实行。第五条协议能源管理类型重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以及包括两种类型的混合型等类型。(一)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在协议期限内,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企业根据约定的比例共同分享节能效益,协议能源管理项目的投入由节能服务企业承担。(二)节能量保证型是指节能服务企业与公共机构双方共同或任意一方单独出资实行节能项目,节能服务企业保证承诺的节能量。项目实行完毕,经双方确认到达承诺的节能量,公共机构向节能服务企业支付有关费用(如服务费、投资及合理利润等),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由节能服务企业按协议约定予以用能单位补足补齐。(三)能源费用托管型是指在协议期内,公共机构按照约定的能源与人工等其他费用委托节能服务企业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或节能改造。第六条本措施所称能耗基准,是指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企业配合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确定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行协议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应根据公共机构的申请,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事管局从河南省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承担公共机构协议能源管理项目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向公共机构收取任何费用。第七条本措施所称能源消耗量,是指一定期间段内运行某个协议能源管理项目所需要的多种能源的总量。重要包括电力、燃料油、燃气、燃煤、市政热水(或蒸汽)、水及各类新型能源等能源的运用。第八条本措施所称节能量,是指在满足同等需求或到达同等目的的前提下,通过协议能源管理项目实行,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许。第九条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推进、指导、管理、监督全省公共机构协议能源管理工作。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机构协议能源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协议能源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协议能源管理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事管局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协议能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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