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协议纠纷答辩状居间协议纠纷答辩状居间协议纠纷答辩状居间服务协议纠纷民事答辩状【1】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胡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在广州市xx区xx路xx号,联络电话xxxx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广州市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企业居间协议纠纷一审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诉讼祈求和,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没有促成协议成立,依法不能收取费用
本案中,本案答辩人、被答辩人以及第三方陈某某、李某某x月x日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在协议性质上看属于居间协议,不是正式的买卖协议
真正的房地产买卖协议需要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原则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协议》,但本案买、卖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协议》,因此双方之间协议并未成立
而对于x月x日三方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就买卖的部分内容约定,该内容充其量属于房地产买卖的意向性约定,但绝不能视为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如下简称《协议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协议成立的,不得规定支付酬劳,但可以规定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此,被答辩人未促成《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协议》的正式签订,依法不得收取酬劳
此外,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了5000元费用,足以弥补被答辩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何况,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从事居间活动花费了多少必要费用,答辩人规定被答辩人退还多收的居间费用
二、《房屋买卖协议》属于居间协议,被答辩人提供的酬劳条款与《协议法》相冲突而无效
根据《协议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协议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汇报签订协议的机会或者提供签订协议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酬劳的协议”
因此,被答辩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协议正式签订后,才有权规定支付酬劳
可是,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的《房屋买卖协议》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