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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协议纠纷答辩状居间协议纠纷答辩状居间协议纠纷答辩状居间服务协议纠纷民事答辩状【1】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胡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在广州市xx区xx路xx号,联络电话xxxxxxx。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广州市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企业居间协议纠纷一审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诉讼祈求和,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没有促成协议成立,依法不能收取费用。本案中,本案答辩人、被答辩人以及第三方陈某某、李某某x月x日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在协议性质上看属于居间协议,不是正式的买卖协议。真正的房地产买卖协议需要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原则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协议》,但本案买、卖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协议》,因此双方之间协议并未成立。而对于x月x日三方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就买卖的部分内容约定,该内容充其量属于房地产买卖的意向性约定,但绝不能视为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如下简称《协议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协议成立的,不得规定支付酬劳,但可以规定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被答辩人未促成《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协议》的正式签订,依法不得收取酬劳。此外,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了5000元费用,足以弥补被答辩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何况,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从事居间活动花费了多少必要费用,答辩人规定被答辩人退还多收的居间费用。二、《房屋买卖协议》属于居间协议,被答辩人提供的酬劳条款与《协议法》相冲突而无效。根据《协议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协议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汇报签订协议的机会或者提供签订协议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酬劳的协议”。因此,被答辩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协议正式签订后,才有权规定支付酬劳。可是,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的《房屋买卖协议》却在第九条只字未提《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协议》的签订,仅仅签订了本居间协议就规定答辩人支付居间酬劳,违反了《协议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协议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此外,该《房屋买卖协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只字未提被答辩人促成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原则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协议》的基本居间义务,却规定答辩人支付居间酬劳甚至违约金,这种行为明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重要权利的”,根据《协议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至于被答辩人规定答辩人在其单方面提供的《服务收费确认书》上签字表达乐意接受该确认书约束,首先该确认书属于格式条款明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重要权利的”因而无效,另首先也表明被答辩人虽然是自己提出的服务义务,也远远没有履行完毕,因此祈求支付居间酬劳甚至居间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综合所述,被答辩人作为答辩人与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协议的居间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原则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协议》,才属于履行了居间义务。被答辩人将其单方面提供的居间服务协议等同于答辩人规定签订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协议》,以居间服务协议替代商品房买卖协议,明显违反了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因此,被答辩人祈求答辩人支付居间酬劳,没有事实与法律根据。此致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答辩人:二OX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居间协议争议纠纷答辩状【2】答辩状答辩人:··原告南京·······有限企业诉被告·····居间协议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作为被告依法答辩如下:第一、···夫妇为改善居住条件,9月5日通过南京····有限企业寻找合适房源,原告业务员仅带被告··看过一处房产即忽悠被告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协议》(如下称该协议),约定卖房者将位于秦淮区石鼓路···的'房产出卖给···夫妇。不过签订该协议后,···发现该房产商业用房率较高,人员繁杂,不合适家庭长期居住,且···夫妇即准备要生孩,不适合在此环境下静养。南京···有限企业在给孙亮简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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