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临建)工程名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乌兰木伦河河道整改下湖区北岸文化公园石窟(钢构造部分)工程临建彩板房劳务分包人:山西八建集团有限企业劳务分企业合同编号:SXJG/4F/LH/山西八建集团有限企业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总包人:山西八建集团有限企业(如下简称甲方)劳务分包人:山西八建集团有限企业劳务分企业(信伟队)(如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充足协商,并结合本工程实际状况签订本协议
第一部分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乌兰木伦河河道整改下湖区北岸文化公园石窟(钢构造部分)工程二、工程地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乌兰木伦河河道整改下湖区北岸文化公园石窟施工工地三、构造类型:临建彩板房四、分包范围:插接式临建,每间房屋单门双塑钢窗,含室内照明线路、开关及插座
彩板材料为阻燃岩棉复合彩钢板,厚度为5cm,屋架和柱子为C型钢
五、分包方式:包工包料六、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陈俊健乙方驻施工现场代表:信伟第二部分工期一、分包工作期限:动工日期:6月20日竣工日期:7月10日二、乙方按协议约定的工期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如业主或甲方提出工程停工或缓建,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执行
三、施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乙方可进行有效调整,经甲方签字承认同意后工期可对应顺延,否则乙方将不能顺延工期
四、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私自变更
因乙方私自变更发生的费用以及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五、由于乙方原因影响施工,耽误工程进度,工期不予顺延,并由乙方承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六、工期奖罚:提前一天竣工奖励500元,推迟一天完毕罚款1000元
第三部分质量一、分包部分的质量等级为:合格二、质量不合格不予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