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劳动合同书(全日制用工合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签约须知一、本协议书合用于全日制用工形式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协议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三、劳动协议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种月;劳动协议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协议,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协议或者劳动协议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协议期限内
劳动协议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协议期限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签订劳动协议的,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协议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协议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协议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局限性十年的;(三)持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协议,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协议的
五、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题培训费用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劳动协议双方当事人基本状况第一条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社会保险登记证号:联络电话:第二条乙方(劳动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名称:乙方照片证件号码:家庭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络电话:二、劳动协议期限第三条本协议采用下列第种期限形式: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