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02-01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中医药局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合理规划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
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部门分级负责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
第七条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的设立、审核、下达工作
第八条补助资金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确保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完成
第九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