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成都市农业用地价格补助意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行用地价格补助的意见成办函〔2016〕108号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有效化解农业项目建设用地难、用地贵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行用地价格补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种养业用地项目
包括农业设施用地、养殖场所用地、农机库房用地、粮食烘干中心用地、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初加工中心)用地、农业项目配套办公用地以及其他现代种养业用地项目
(二)农产品加工业用地项目
优先考虑《成都市农产品加工产业布局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中确定的农产品加工基地范围内实施的农产品加工业项目和符合我市林业园林发展规划的食用林产品加工项目;适当支持园区外经审查通过的农产品加工业项目
(三)农业服务业用地项目
包括提供良种、农资、农技、信息、流通、休闲服务等农业服务业用地项目
(四)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农业项目
二、补助标准(一)种养业用地补助标准
项目在合法取得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投入使用后,市和区(市)县财政按照项目所用土地的购置价格(不超过46万元/亩)与项目所在区(市)县工业用地基准价格的差额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二)农产品加工业用地补助标准
项目在合法取得用地使用权并投产后,市和区(市)县财政按照所用土地的购置价格(不超过40万元/亩)与项目所在区(市)县工业用地基准价格的差额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三)农业服务业用地补助标准
项目在合法取得用地使用权并投入使用后,市和区(市)县财政按照所用土地的购置价格(不超过34万元/亩)与项目所在区(市)县工业用地基准价格的差额部分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