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一、立法依据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晰资产权属,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投资主体的产权关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产权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重组,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二、界定涵义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对上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三、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所属和关联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乡(镇)、村、生产队为单位的社区性经济联合组织即乡(镇)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和生产队
第五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创办、合作联营、控股参投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类联合经济组织、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事业单位:由原农村集体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设立的企业集团、联营企业:由原农村集体企业改制设立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及以各种形式占有、使用、代管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业、部门或单位,适用本办法
四、界定原则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2、尊重历史、平等协商和有利监管的原则;3、维护农村集体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的原则;4、保障各类投资者和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五、农村集体资产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法律规定属于乡(镇)、村、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和农村集体企业中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原始投入和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
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1、流动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