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151号各保险公司、各保荐机构: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6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披露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利率变动风险;(二)保险公司确定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率及计提各项准备金时采用的预定利率、预定赔付率、预定附加费率、预定投资回报率等假设可能导致的定价不充分、准备金计提不足等风险;(三)经营风险,即由于内部控制不完善或内部控制失效,或者由于不可控的外部条件引起损失的风险,如保险代理机构、营销人员流失风险,非正常退保风险,保险公司员工及代理人员损害保户利益导致公司信誉受损的风险,巨灾风险,再保险业务相关风险等;(四)保险欺诈风险,即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不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违反法定义务,向保险公司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等的风险;(五)投资风险,即保险公司投资组合面临的资产价值下降或未产生预期盈利的风险;(六)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