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理制度论略公司是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应由有代理权的自然人进行,代理权的存在与效力直接涉及交易的结果
本文通过比较方式探讨了公司法人代表制度,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分析了几种不同情况下的代理关系,并对分公司的代理地位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一、公司法人代表制度比较在涉及公司代理的问题时,首先应明了公司以及非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制度西方国家公司法的立法和理论中将公司的法人代表通常称之为公司机关或代表机关,当然这种公司机关的内涵与我国非公司法人的法人代表的内涵是有些区别的,即公司机关的涵盖面要广
法人,除了依特别法和习惯法而形成的任何特定时间和特定场合只有单独一个自然人组成的组织外(具有连续性和永久性的职位如皇位、教皇、主教、教区长、国家元首等),从来都是由若干人的组合,在任何特定时间都不同于和独立于作为其构成成员的自然人
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有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有一颗能证明其自主行为的印章,有自己的名称,能独立地从事诉讼活动
[注释]既然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即应有其意思表示的资格和能力,使其能和自然人一样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而要实现这一目标,法律上就应当设定由一个自然人或若干个自然人成为法人的法定代表
他们在法人的章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被看成是法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他们是法人的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
这种代表机关的性质与代理,无论是法定代理、委托代理,还是指定代理是有区别的,代表机关不仅对外代表该法人实体,并有权不经他人同意而委托另外的人代理法人从事一定的行为
在法人内部,代表机关即是法人的领导机关,而一般代理人则不是法人的领导机关,在代理权存在期间除非经法律许可的特别情况出现或经委托人同意无权将代理的事务转托他人
法人代表的权力的法理依据是一个由法律拟制的具独立人格的实体,必须确立(通过章程或法律规定)一定数量的自然人为其领导者,否则法人制度的存在是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