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江苏宝丰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公司)
被告内蒙古智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信公司)
被告乌海市玉祥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祥公司)
被告徐彦,智信公司、玉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宝丰公司诉称,2007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对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原告预付货款265万元,被告至今未交付货物
而被告徐彦、张建宁在背后另注册玉祥公司,故意不履行合同
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或返还预付款、赔偿市场差价损失、承担违约金和追款费用
被告智信公司、玉祥公司、徐彦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智信公司辩称,收到原告预付货款未能供货属实
但具体数额需要对帐确认,我公司也在积极筹措资金准备返还,但违约金过高,赔偿市场差价损失无法承担
被告玉祥公司书面答辩称,原告宝丰公司与被告智信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我公司,我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不能因为徐彦、张建宁是我公司股东之一,就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宝丰公司的无理诉求
被告徐彦未作任何答辩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智信公司供给原告数量为500吨的高碳铬铁,价格以Cr含量50%为基准计价,8950元/吨
2007年10月底由供方厂内发出,9日内全部送到需方厂内;付款方式:60%承兑,40%现汇
签订合同后一个工作日内需方预付60%(268
5万元)的货款到供方指定帐户等等;违约责任:供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每逾期一天按标的总额的0
1%计算罚金,需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标的总额0
1%计算罚金;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2007年10月15日,被告智信公司收到原告预付款263
084万元,一直未能供货,原告多次派人去被告所在地追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