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公益诉讼研究中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研讨会简报(一)(一)开幕式主持人:刘武朝(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吴虹(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书记)致辞(略)左海聪(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致辞(略)(二)上午的第一阶段主持人:郭小冬(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主题发言:颜运秋(中南大学法学院):发言题目: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建议及理由——对《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理解对于公益诉讼,韩志红老师比我研究的更早,从1999年她写的文章与书中我受到感召,开始坚定了公益诉讼的研究
去年8月份通过了民诉法修改的决议,这个修改不可能特别关注公益诉讼的内容,只能点到为止
如果指望再为其进行一个专门的立法修改,暂时是希望渺茫的
我内心是反对司法解释的,但是迫于无奈,权且提出司法解释的建议
去年9月份请韩老师到中南大学参加我教育部重大课题开题论证,动意写这个文章,开始了这个文章的建构
首先,我从中国法院网收录的公益诉讼著名案例开始,进行了研讨
我看到,在2013年中有6个案例收录该网,说明了目前公益诉讼的实践并不是很多
而在目前收录的案件中,有一些是不了了之,并没有真正的进入诉讼阶段,还有一些撤诉,还有一些由于诉讼条件的限制并没有得到受理
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不禁提出疑问,为什么公益诉讼运作不起来,我认为是法条规定的过于简单,并且法条的内容阻却了检察院的进一步执法,造成了检察院工作的压力,检察院没有积极性
对于目前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诸多司法机关进行了探索和调研,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要加入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在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首次对公益诉讼做出了明文规定
新民诉法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