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本协议当事人甲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甲方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浙江嘉和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
物业名称:丽江公寓(B地块)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类型:座落位置:幢单元室建筑面积:平方米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所赋予的定义是:1、专有部分---指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上述空间或区域内专用的计量设施和管线接驳端以内的相关设施设备
2、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3、共用设备、设施---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线路、照明、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共用智能化设备、其它机电设备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及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共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防范、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服务制度和《业主手册》并书面告知乙方;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服务档案资料;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服务制度和《业主手册》的行为;5、根据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专营企业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6、依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