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供电事业的发展,保障供电安全,保护供电者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特举办本保险。第二条凡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正式投入运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供电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供电营业区域内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因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工作期间的过失行为;(二)被保险人施工造成的供电线路断路、短路、搭错线;(三)被保险人造成的供电线路电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第四条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本公司也负赔偿责任:(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二)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赔偿限额第五条本公司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多少次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地震、海啸、雷电、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地崩、地面下沉下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政变、盗窃、抢劫、抢夺;(三)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火灾、爆炸;(五)供电设备和供电线路的正常磨损,或按规定应被淘汰,或超过使用年限;(六)被保险人有计划的安排停电、限电、调整负荷;(七)被保险人管辖以外的电网故障;(八)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九)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第七条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用人员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用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控制的财产;(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特别约定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八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回答本公司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起解除保险合同。第九条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在约定期限后的十五天内解除本合同。第十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损失。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或未及时通知导致本公司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第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本公司。否则,对因此扩大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和保险人关于安全供电的检查和管理,做好防灾防损工作。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安全管理应尽的责任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赔偿处理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一)保险单正本;(二)《供电营业许可证》;(三)事故证明书;(四)损失清单;(五)经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判的,应提供生效裁判文书;(六)由本公司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七)可以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其它有关单证、材料。第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必要时,本公司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参与诉讼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第十五条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自付费用为本公司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否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