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供电事业的发展,保障供电安全,保护供电者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正式投入运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供电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供电营业区域内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因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工作期间的过失行为;(二)被保险人施工造成的供电线路断路、短路、搭错线;(三)被保险人造成的供电线路电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本公司也负赔偿责任:(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二)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赔偿限额第五条本公司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多少次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地震、海啸、雷电、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地崩、地面下沉下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政变、盗窃、抢劫、抢夺;(三)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火灾、爆炸;(五)供电设备和供电线路的正常磨损,或按规定应被淘汰,或超过使用年限;(六)被保险人有计划的安排停电、限电、调整负荷;(七)被保险人管辖以外的电网故障;(八)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九)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第七条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用人员的人身伤亡;(二)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