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和流程一、本制度适用于检验科、影像科室、内窥镜室、超声科等医技科室
二、各医技科室工作人员发现“危急值”情况时,检查(验)者首先要确认仪器、设备和检查过程是否正常,操作是否正确;核查检验(查)标本是否有错;检验(查)项目质控、定标、试剂是否正常;仪器传输是否有误;查对患者是否有错,并做好检验(查)项目复查
三、医技科室工作人员在确认检查(验)过程各环节无异常的情况下,应立即电话通知临床科室人员“危急值”项目和结果,不得瞒报、漏报或延迟报告,并在《检查(验)危急值报告登记本》上逐项做好“危急值”报告登记,包括检验(查)日期、患者姓名、住院号、病床号、检验(查)项目、检验(查)结果、复查结果、临床电话、临床联系人、报告人等项目
四、临床科室只限医护人员能够收接有关“危急值”报告的电话,防止非医护人员接收或出现因找人而贻误救治和处理时机的现象发生
五、临床科室医护人员对接听的口头或电话通知的“危急值”或其他重要的检验(查)结果,接听者必须规范、完整地记录被检验(查)姓名、结果、报告者姓名、接收时间等,确认后方可提供医师使用
六、临床医生接到危急界限值的报告后应及时识别,若与临床症状不符,应关注标本的留取情况,如有需要,应重新留取标本进行复查
若与临床症状相符,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救治,必要时及时报告上级医师、科室负责人和医务部,“危急值报告”处置情况应在病程记录中体现
七、各科室应定期检查和总结“危急值报告”工作,重点是追踪了解危重患者救治的变化,或是否由于有了危急值的报告而有所改善,提出“危急值报告”持续改进的具体措施,对“危急值报告制度”运作情况进行评价,通过“危急值报告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八、医技科室工作人员发现门诊患者“危急值”情况时,应通知门诊科室接诊医师、并通知门诊护理部登记“危急值”情况
门诊护理部应及时与相关医师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