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寮案例分析【篇一:光华寮案例分析】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三):光华寮案一、主要案情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的五层楼
该寮建于1931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
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一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
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
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
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原诉被驳回
1977年10月,原告不服而上诉大阪高等法院
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
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
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光华寮案至今未完结
二、主要知识点(一)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的旧政府
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这一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
1972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
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