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作者:————————————————————————————————日期:3临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临汾市规划局二○○八年四月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用地使用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制订依据附录2名词解释附录3计算规则附录4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临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
周边农村个人建房及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市规划(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4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使用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经批准的上层次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u1]确定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执行
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图时应先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项目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