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之企业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所称的债务重组是指在税法规定范围内的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行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其所得税事项可分三种情况处理:一种是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第二种是将债权转为股权;第三种是“差额”结清债权债务;因各种情况的性质不同,当事人双方在所得税处理上也不尽相同
一、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一)债务方的所得税处理
债务人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将其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偿还债务两项业务处理:1、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理
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当以公允价值确定,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会计处理上应以公允价值登记相关财产的收入,以资产的计税成本冲减账面资产价值(售价核算的除外),其公允价值扣除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增值税除外)后,如为正数,应将其确定为当期所得,如为负数,应将其确定为当期损失
2、偿还债务的处理
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金额应当相当于支付受让方债务的金额,在会计上作相关债务减少处理
例如:某工业加工企业在筹建时欠S机械设备厂设备款117万元,无货币资金支付,经协商用其生产的甲产品偿还债务,该批甲产品市场价格为每件10元,单位生产成本为8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万元,账务处理如下:(1)偿还债务时:借:应付账款117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2)确认偿债损益时(不考虑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间接费用因素):借:主营业务成本80万元贷:库存商品——甲产品80万元即该企业用商品偿还债务增加计税所得100-80=20万元
(二)债权方的所得税处理
债务人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