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会议纪要成判案依据与会议纪要标准格式专题15篇汇编会议纪要成判案依据吉林省松原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就十分了得,它不仅仅是讨论问题,作出决定,还因为政法委的地位——“管”公检法司,居然可以当作人民法院判案的依据。事情是这样的:原告山东省莘县四强化工公司于XX年10月25日与被告濮源化工油脂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其加工蓖麻籽的合同,但是当四强公司XX年7月2日到油脂公司提货时,却遭到“第三者”前郭灌区植物油厂的强行阻止。后经多方协商,四强公司牵强拉走三车蓖麻饼。由于余下的数百吨蓖麻饼和蓖麻油无法提走,四强公司被迫停产,经济损失严重。据此,松原市中院于XX年1月22日对该案作出判决,要求濮源公司给付四强公司剩余的蓖麻油和蓖麻饼,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7.8万元。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在随后的执行过程中,却遭遇到了松原市政法委的强力“狙击”,一纸“会议纪要”翩然而至。法院不得不又发出一份民事裁定书,对判决中止执行。且看裁定书中这样一段话:“根据中共松原市委政法委XX年1月16日会议纪要精神,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XX)松经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据《人民日报》7月28日报道)瞧,这“会议纪要”就颇有点“一体遵行”的味道,对法院来说,恐怕也有不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约束力。我揣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把“会议纪要”作为法律依据来判案,恐怕有其不得已的“苦衷”,但是,即便如此,这一荒唐之举,还是让打官司的人不寒而栗,因为人们无法想象,只要几个人坐在一起开第1页共16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个会,“形成”个“会议纪要”就可轻轻松松推翻法院判决,打官司竟然也讲究“功夫在庭外”!我想,法官们不可能不知道“会议纪要”是不能作为判案的法律理由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经过了几次普法教育的普通公民都知道的法律常识,职业法律工作者假如连这一点都不知道,那么他就不配头顶天平,因为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不能引用规章制度、会议纪要或社会评论等作为法律依据。因此我宁愿信任把会议纪要写入他们的民事裁定书,是法官们的一个“策略”:将来一旦查究责任时,可以以此推脱。公务员之家:但是,就算是“策略”,显示的终究是让人感到苦涩的无奈。那就是,对权力的屈从。这一方面显现了司法独立的困难,另一方面则凸现了权力入侵司法领域的严重。现在法院审案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无奈,乃至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都是由于权力干预所导致的。现在我们面临的一个现实困境是,一方面要求司法独立,另一方面权力能够轻而易举地侵入司法领域,干预司法审理。我们要拷问的是,为什么权力能够肆无忌惮地干预司法活动?显然,这是目前的司法体制的结果。司法无法独立,首先是因为司法权力不独立。你想,司法机关在人、财、物上全都受制于地方——法院干部的乌纱帽捏在地方手里,法官吃饭要靠地方,基本装备也要看地方的同意程度,在这样的格局之下,你要法院坚韧地顶住权力的干预,完完全全地独立判决,是不现实的。假如有些法院本身就常常“依势审理”、“依权判决”,那结果更是可想而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份民事裁定书,注定会成为一份不可多得的“历史档案”。只是,它映照出来的更多的是苦涩和耻辱;要说作用,恐怕也只是让后来的人们知道,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还曾出现过这样荒唐、可笑的事,并让后人“以史为鉴”。第2页共16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会议纪要标准格式专题15篇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会议人员:1、发起人(或者代理人):2、认股人(或者代理人:备注:也可再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及出席本次创立大会的发起人、认股人(及其代理人)共名(其中代理人名),代表公司股份万股,占全部股份总额的%,本次创立大会的进行符合法定要求。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股份有限公司事宜。会议由发起人(或全体与会人员)选举作为创立大会的主持人。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并宣读了会议议程。会议依次讨论并(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了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发起人代表向大会作了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