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制法律分析大成律师事务所钱正清一、现状一般认为,事业单位是与机关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并立的法人类型①②,属于公益法人,这一点在理论上也基本取得了共识
但并非在事业单位的法律属性认识上不存在任何问题
一是现有事业单位的法律属性模糊不清,造成了政事不分、事企不分
如现有事业单位中的一部分享有行政权利、具有行政职能,在法律性质上应当属于机关法人;一部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营利性,在法律性质上应当属于企业法人;还有一部分从事社会公益活动、从属于行政机关、不具有营利能力的事业单位法人
二是公益法人的性质和治理缺乏在法律依据,导致了公益法人治理以及其法律权利义务上的空白
如事业单位在现有法律理论框架下是私法人还是公法人
现有事业单位既有具有私法人性质的企业法人,也有属于公法人性质的机关法人,但问题是纯为公益法人性质的事业单位是公法人还是私法人,这一点在认识上存在分歧
从现状看,现有事业单位中以公益为目的设立、且从事着社会公益性的活动的很难从传统法人分类中进行定位,如民办学校等民办非营利性机构
对事业单位进行改革一方面就是要理清事业单位的法律属性、建立并完善事业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另一方面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事业单位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体,与逐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政事职责不分,社会化程度不高,财政负担沉重,以及缺乏竞争机制和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发展和需要有所脱节,内设机构臃肿、人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还比较普遍地存在
同时,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多差别审批、盲目发展、缺乏宏观规划的现象
这不仅降低了事业单位的活力和效益,使之难以很好地承担起自身的职责,而且加重了主管部门的管理负担,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
为此,要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提到重要的日程
二、事业单位改革方式目前对事业单位改革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