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负责人选拔任用制度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班子成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全市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班子成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吴忠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宏观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管理权限第一条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由市委组织部任用的干部:1、副科级事业单位的副职
2、具有法人资格且未确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的正职和部分副职
第二条市委组织部备案的干部:1、市委工作部门、群众团体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和市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正职
2、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副职
3、各镇、街道的内设机构正职和组织干事、纪检干事、宣传干事、团委书记、妇联主席
第二章职数规定第三条副科级事业单位副职职数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确定
具体为:1、编制员额在20名以下的,除尘配备1名副职
2、编制员额在21至50名的,配备1至2名副职
3、编制员额在51名以上的,配备2至3名副职
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且未确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配备1名正职,副职职数参照副科级事业单位副职职数规定确定
第三章任免程序第五条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班子成员按以下程序选拔任用:1、确定职位
市委组织部根据事业单位职位缺额情况,确定拟调整任用职位,制定拟任人选的基本条件和选拔任用方式
2、民主推荐
新提拔人选,要进行民主推荐
参加民主推荐会议的范围是:单位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要求全部参加,到会人数达不到80%的不能进行民主推荐;30人以上的要注意层次性和代表性,由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代表参加,到会人数不少于30人
3、组织考察
组织考察的范围要尽量扩大,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下的原则上都要进行个别谈话,20人以上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都要谈话,还要征求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