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负责人选拔任用制度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班子成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全市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班子成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吴忠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宏观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管理权限第一条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由市委组织部任用的干部:1、副科级事业单位的副职。2、具有法人资格且未确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的正职和部分副职。第二条市委组织部备案的干部:1、市委工作部门、群众团体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和市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正职。2、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副职。3、各镇、街道的内设机构正职和组织干事、纪检干事、宣传干事、团委书记、妇联主席。第二章职数规定第三条副科级事业单位副职职数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具体为:1、编制员额在20名以下的,除尘配备1名副职。2、编制员额在21至50名的,配备1至2名副职。3、编制员额在51名以上的,配备2至3名副职。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且未确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配备1名正职,副职职数参照副科级事业单位副职职数规定确定。第三章任免程序第五条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班子成员按以下程序选拔任用:1、确定职位。市委组织部根据事业单位职位缺额情况,确定拟调整任用职位,制定拟任人选的基本条件和选拔任用方式。2、民主推荐。新提拔人选,要进行民主推荐。参加民主推荐会议的范围是:单位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要求全部参加,到会人数达不到80%的不能进行民主推荐;30人以上的要注意层次性和代表性,由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代表参加,到会人数不少于30人。3、组织考察。组织考察的范围要尽量扩大,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下的原则上都要进行个别谈话,20人以上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都要谈话,还要征求一部分与被考察对象工作联系密切的一般干部的意见;参加谈话的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4、酝酿讨论。考察组在综合分析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情况,听取主管部门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干部调整任用的初步建议。5、研究决定。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干部调整任用方案,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市委组织部行文。第六条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班子成员一般实行聘任制,在接到市委组织部聘任建议后,由主管部门办理聘任手续。事业单位清理整顿前,市委任命的正、副科级干部,保留原职级。第七条市委组织部备案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上述程序执行。各部门、单位在干部调整任用前应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市委组织部视情况决定是否参与;确定拟任人选之前,各部门、单位党组织需征求市委组织部的意见。第八条需要通过竞争上岗方式配备干部的,按照竞争上岗的有关程序执行。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班子成员的竞争上岗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备案的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由部门、单位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参与、指导和监督竞争上岗工作。第九条以上任用干部都应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3—5年,需要连任的,应重新委任或聘任。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个任期。第四章考核管理第十条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班子成员都应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结果与干部的奖惩、任用挂钩。1、考核分年度考核、任中考核、任期考核三种形式,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2、年度考核作为任中考核和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市委组织部要对被考核人进行诫勉谈话,也可中止任用。3、任期考核按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考察的程序进行。考核为优秀、称职的,可连任;任期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原则上不再聘任。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班子成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免职:1、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完不成目标任务或因个人失职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2、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严重影响单位工作,经教育不改的。3、有违纪违规问题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4、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