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税款调研报告目前,由于我国涉及企业改制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的滞后和不完善,加之税务机关对改制企业税收管理的缺位,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暴露出一系列的税收问题,对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针对改制企业税款追缴问题,从调查我县企业改制情况入手,探讨对企业改制前的欠税及偷骗税追缴的对策。一、改制企业税款追缴所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近几年来,XX县区按照上级政府的要求对国有、集体企业按照“产权明晰、人企分离、机制灵活、公转民营”的目标进行深化改制。直至2002年底,全县所有国有、集体企业的新一轮改制已基本完成。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资产整体出售式改造等资带债式改造、破产重组式改造、兼并式改造(又分为购买式兼并、控股式兼并、承担债务式兼并、吸收股份式兼并四种)、分立式改造(又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改制企业法人登记变化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原企业法人登记变更,改制前的企业法人变更为改制后的企业法人,如股份合作制改造等;二是原企业法人登记注销,设立新的法人企业或并入其它法人企业。比较典型的有破产重组式改造、购买式兼并和承担债务式兼并、新设分立等;三是原企业法人登记不变,分离出部分资产又设立新的法人企业或被其它法人企业吸收。比较典型的有存续分立、公司制改造中的部分改造、等资带债式改造等。而对于采用公司制改造或资产整体出售式改造的企业还有原企业法人变更,或原企业法人注销、新设立企业法人的情形。(一)面临的问题调查发现,部分纳税人借企业改制之名、行偷逃税之实的现象相当严重。其中:利用企业改制,采用多种手段逃避税务机关对其欠税及偷骗税的追缴,导致巨额税款流失的问题尤为突出。主要有两种类型:1、采用“金蝉脱壳”方式逃避税款追缴。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中普遍存在陈欠税款,一些企业及第1页共12页地方主管部门往往把企业改制当作是帮助企业甩掉欠税“包袱”的好机会。在改制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常常以增强改制企业竞争能力或按上市公司要求进行改制为名,采用多种方式将其优质资产及效益较好的业务分离转移出来经营,而将其不良资产和绝大部分债务(含欠税)挂在名存实亡的老企业,以基本丧失财产责任能力的原企业应付债权人。也导致税务部门对其欠税难以追缴,只能转作呆欠、死欠等待核销。主要手段有以下两种:一是“优质资产剥离重组”。即将老企业的优质资产和效益较好的业务分离出来并入其它企业或与其它企业重组成新的法人企业(非简单的企业分立),而将欠税及非该资产担保的债务仍留在老企业。二是“等资带债转让重组”。在等资带债式改制中,对主要资产已被商业银行抵押的改制企业,经银行同意由他人收购该资产并承担相应的银行债务,而欠税因尚未实行抵押担保,故仍挂在原已成为“空壳”的企业。2、采用“恶意注销”方式逃避对税款的追缴。少数纳税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采用“恶意注销”方式来逃避税务机关对其欠税及偷骗税的追缴,已成为当前纳税人偷逃税的新动向。经调查主要手段有两种:一是利用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进行恶意注销。部分企业为逃避欠税等债务的清偿,采用故意不办理工商登记年检等方式迫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客观形成企业法人消亡、纳税主体已不存在的法律事实,从而逃避债权人对其欠税等债务的追偿。二是通过转移资产、申请企业解散进行“恶意注销”。最近笔者在调查中就发现多起此种恶意注销逃避对偷骗税追缴的案例。当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隐形手段进行偷骗税时,由于其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与税务稽查部门发现和查处的时间客观上存在一个时间差,少数不法分子利用了这一时间差,在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偷骗税活动后,马上利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方式转移资产,并入他人企业合股经营或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新的法人企业。然后向工商行第2页共12页政管理部门申请原企业法人解散注销。当税务稽查部门事后由发票来源地税务部门来函协查或通过举报获取纳税人偷骗税线索,立案检查时才发现涉案企业已注销。更有甚者少数纳税人竟在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后、税务处理决定书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