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互联网金融需要“以监管促发展”互联网金融需要“以监管促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一个开放的命题,目前各国政府都还处在探索阶段,没有成熟的法规
我们认为,要参照这一轮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理念和方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并在监管中考虑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特殊性
在市场有效时,市场参与者理性,个体自利行为使得“看不见的手”自动实现市场均衡,均衡的市场价格完全并正确地反映了所有信息
此时,互联网金融监管可以采取自由放任理念,关键目标是排除造成市场非有效的因素,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少监管或不监管,具体有三点:(1)因为市场价格信号正确,所以可以依靠市场纪律来控制有害的风险承担行为
(2)要让问题金融机构破产清算,以实现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
(3)没有必要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管,市场竞争和市场纪律会淘汰没有必要或不创造价值的金融创新,管理良好的金融机构不会开发风险过高的产品,信息充分的消费者只会选择满足自己需求的产品
而且就判断金融创新是否创造价值而言,监管当局相对于市场并不具有优势,监管反而可能会抑制有益的金融创新
但互联网金融在达到这个理想情形之前,仍会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高等非有效因素,使得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不适用
第一,在互联网金融中,个体行为可能非理性
比如,在P2P网络贷款中,投资者购买的是针对借款者个人的信用贷款,就算P2P平台能准确揭示借款者信用风险,并且投资足够分散,仍属于高风险投资,投资者不一定能充分认识到投资失败对个人的影响
所以,对P2P网络贷款,一般需要引入投资者适当性监管
第二,个体理性也不意味着集体理性
比如,在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货币市场基金”合作产品中,投资者购买的是货币市场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以随时赎回自己的资金,但货币市场基金的头寸一般有较长期限,或者需要付出一定折扣才能在二级市场上变现
这里面就存在期限错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