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教师幸福是以教师为职业的人在教育生涯中积极创造和享用幸福资源,自由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和人生价值的一种心性能力。一种基于师德的心性能力教师幸福是以教师为职业的人在教育生涯中积极创造和享用幸福资源自由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和人生价值的一种心性能力。广义的教师幸福能力包括教师幸福的技术性能力(如良好的知识结构、高超的教育能力、审美的素养)和狭义的以德性能力为灵魂的主体心性能力。狭义的教师幸福能力主要是指教师的健康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品味人生意义的价值生活的能力,是教师实现幸福人生的德性能力。教师幸福“首先需要教师具有良好的精神品位和德性”。教师幸福作为一种主体能力,首先是一种价值生活的能力,是一种德性能力。若以现代经济管理学的“木桶理论”来描述教师幸福的主体条件,用木桶容量隐喻整体的教师幸福能力,那么教师幸福的所有技术性能力均可算作桶帮,而桶底则是德性能力。桶底不结实,桶帮再高也无法承载幸福之水。从这个意义上说,狭义的幸福能力也即德性能力是教师幸福的心性基础。一、师德:德性与师性的契合(―)师德是教师道德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我国现行的伦理学教科书一般都将道德定位为一种规范'认为它是行为规范的总和'。这样的道德界定被称之为规范说或社会规范说'。”[2]受道德“规范说”的影响教师道德也大都被界定为一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现有的师德专着或教材在内容编排都把“师德规范”作为主体,有些通篇讲的就是师德规范,师德规范成了师德的代名词;任顺元的《师德概论》(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论述中小学师德问题的专着,该书把师德定义为“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总和”。然而,“道德的基本定位是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2]师德的本义和内涵亦指教师的一种品质和德性,而它作为一种衍生形式才是社会规范一一一种社会道德要求和评价标准。把师德定位为教师的一种品性可称之为“品性说”或“主体品性说”。人们往往容易从“直观的形式去理解”,把师德理解为一种社会规范,忽视了它本来是指教师(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马克思曾经指出包括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在内的一切旧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3]“规范说”之所以发生基本定位上的偏颇,正是犯了旧唯物主义的毛病,对师德只是从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没有把它放到作为教师的实践活动中去理解。因而,势必导致“道德本体失缺症”,也即“道德评价对象失缺症”。(二)师德作为一种品性,在本质内涵上是主体德性与师性的契合德性是师德的根基,不仅具有伦理学意义,更具有本体论意义,本体论意义上的德性是指万事万物的本源,是一种具有统驭、推动、导航作用的生命力量,是主体人创造自己美好的生活,实现自我生命价值的内在动力源泉。师性是在教师德性的基础上的职业定向和提升,师性可以近似地指称师德的职业性,师性以职业性为基本属性并派生出示范性、教育性等特性。德性与师性的契合是指师德“普遍的公民性与特殊的教师职业性的统是教师做人的本色素质与充当教师的角色素质的统一”⑷。“契合”一词意在表达两者相互依存、相互涵蕴的关系。撇开师性讲德性,则抹杀了师德的职业性;撇开德性讲师性,则掏空了师德的根基,师性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德性层面,师德呈现出以下重要特性:(1)生命性。教师道德是教师作为一个生命个体所具有的优越的生命潜质,这种潜质不管来源于外在教化还是内心修悟,都以服从和服务于个体生命的提升和完满为最高准则。所有强制的、与个体生命价值相违抗的外部律令尽管可以在特定情境中迫使主体接受但难以着生于主体内心融于主体的生命潜质。(2)个体性。教师所处身的道德环境(也即德性的外部来源)大致相同并承担着相似的社会道德角色,在规范和法则的意义上师德是一种普适的要求但由于个体心灵的独特性在德性的意义上,师德的最终承载者只能是教师个体师德是一种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