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制度之确立与处理非典型肺炎疫情案件(一)一、据以研究的审判案例原告(反诉被告):张某被告(反诉原告):饮食公司案由;承包合同解除纠纷【案情】2002年11月15日,张某与饮食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由张某承包该公司的一家大酒店,合同期为3年,年承包费为32万元
合同还约定,如果因经营困难无法继续承包经营时,张某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90天通知,并支付一年承包费的30%作为违约金
张某诉称,其经营定位主要是接待旅行社方面的客源
但非典的爆发和流行致使外地游客大幅减少,致使酒店的生意大受影响,经营出现极度困难
其与饮食公司的承包合同因遭遇非典不可抗力而无法继续履行,故要求解除合同,饮食公司退还26667元
饮食公司认同非典是不可预见的、特殊的突发事件,张某经营受影响也是在所难免,但公司无法接受张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饮食公司提出可以降低非典影响期间的承包费,并可以延期支付下一期的承包费
此外,公司与张某签订的是为期3年的合同,现在疫情已控制住,短暂的特殊事件并不妨碍合同目的的实现
非典的爆发和流行并不是不可抗力,故不同意解除合同
尽管饮食公司提出了优惠政策,但张某仍以非典是不可抗力为由,执意要求解除合同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院多次调解无果,饮食公司提起反诉,认为张某的行为是单方违约,要求张某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一年承包费的30%即9
6万元作为违约金
【审判】受理此案的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认为,相对于本案的承包合同而言,非典事件并不构成不可抗力
诚然,非典的发生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但在确认它是否可构成不可抗力并豁免当事人的责任时,还应考虑合同是否根本不能履行,本案中,张某订立合同时是为了取得大酒店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经营活动进而获利
由于至今没有出现合同标的灭失或张某的经营行为被禁止,以及其他从根本上阻碍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况,因此非典在本案中不构成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