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支持系统船舶建造(购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第一条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工程前期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工程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支持系统船舶建造(购置)工程可行性研究及报告编制工作,提高可行性研究工作质量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中央政府投资建造(购置)的部直属海事、救捞、航道、公安、高校等交通支持系统船舶,主要包括巡逻船、救助船、打捞船、航标船、测量船、航道维护疏浚船、污油回收船、教案实习船等船舶
其他交通支持系统的船舶建造(购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船舶建造工程是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通过研发、设计,建造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船舶,分为新船型开发建造和定型船建造两类;船舶购置工程是指工程建设单位从市场直接采购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成熟成型船舶产品
第四条经审查批准的新船型建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开展设计工作的依据,定型船建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可直接进行设计图纸复核和建造等相关工作,船舶购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可按照相关法规直接进行采购
第五条交通支持系统船舶建造(购置)工程可行性研究应按照经交通运输部批准的船舶发展五年规划和船舶配备管理的有关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工程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实施可能性提出综合论证报告
第六条新船型建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业务范围和用船相关业务情况;2
建设单位船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3
需求分析和建设的必要性;4
船舶功能定位和使用要求;5
船型方案论证;6
环保和节能措施;7
投资估算和效益评价等
第七条定型船建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按照新船型建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编制,其中船型论证部分主要介绍经后评价审定已完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