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一致□货物流:销税务总局澄清什么是进项税抵扣的(一)关于“三流一致”所谓的“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流”就是流向)
为了便于精准指代,我把不同的“流”所对应的当事主体分别取了不同的名称,具体如下图所示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在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中对一个住宿费发票进项税抵扣中的“三流一致”的答复尤为值得我们关注
问题和答复如下:“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
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
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国家税务总局说,对于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我从来就没有说过,如果因为付款账户不同,就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那都是你们没有看懂我发的文件,我根本就没有说过那种话
说实话,我看到这个话也是有点惊讶,难道我们一直都错误的理解的总局的规定了吗
我赶紧找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中“三流一致”规定的源头文件,一个历经总局多次文件清理仍然幸存的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对于这句话,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收款方必须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一致
即不管谁支付价款,只要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就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