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合同的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2条)合同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合同,仅指债权合同
广义的合同,是指以发生民法上效果为目的的一切合意,包括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合同、以物权以外的权利的变动为目的的准物权合同、以发生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债权合同、以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为目的的身份合同
(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二、合同的种类(一)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如使用借贷合同
区分的意义:(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债务人所负注意义务的程度不同
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只负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负抽象的轻过失责任
第406条第1款
(3)主体资格要求不同
(4)买卖规则的准用
对有偿合同的调整如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原则上不负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区分的意义:(略)(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诺成合同是指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
如:仓储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合同
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