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和权力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一节机构管理第二节人员管理第四章保障第一节警务保障第二节职业保障第五章执法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概念)本法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公安工作及其人民警察的行政机关
本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中依法履行治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且被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安机关任务)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查处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公安事权划分)公安机关事权划分为中央公安事权、地方公安事权以及中央和地方共同公安事权
国家建立与事权相适应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和人民警察保—2—障制度
第五条(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基本原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
人民警察必须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专群结合原则)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健全社会治安组织动员机制,实行社会治安群防群治,推动社会治安社会化治理
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法治原则)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滥用、超越权力
人民警察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权力行使适度原则)—3—人民警察行使权力应当与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