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