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2016-04-26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等文件精神,对我省《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等计价依据做出如下调整:一、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为营改增前人工费
二、材料费:营改增后,各类工程材料费均为“除税后材料费”,材料价格直接以不含增值税的“裸价”计价
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发布价格信息,以满足工程计价需要
三、机械费:机械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11
34%,即营改增后机械费为营改增前机械费×(1-11
四、企业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纳入管理费核算,相应调增费用0
86元/综合工日;企业管理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5
13%,即营改增后企业管理费为营改增前企业管理费×(1-5
五、利润:利润不做调整,营改增后利润仍为营改增前利润
六、安全文明费:安全文明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10
08%,即营改增后安全文明费为营改增前安全文明费×(1-10
七、规费:规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规费仍为营改增前规费
八、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
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涉及应纳税额的算法、票据等都会不同
因此,在实际编制工程预算时,有关建设方应明确选择一种计税方法,以便工程造价计价工作
九、编制工程造价控制价,原则上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造价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