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干部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切实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央、省委和XX市委《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及《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涉及的对象范围(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二)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乡镇办包括党委副书记兼人大主席或人大联络组组长)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三)市、乡两级在村(社区)住点的国家工作人员;(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种类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分为限期整改、经济处罚、一票否决、党纪政纪处分四种类别
(一)限期整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责令进行限期整改:1、市级以上计生部门平时检查、抽查发现问题较多且工作措施不力的乡镇办、开发区;2、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药品经营单位(门店)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各项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的;3、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关爱女孩优惠政策及其他计生奖励优待政策的;4、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人口计生工作职责,经帮助仍无转变的;5、单位或系统内计生对象妇检、节育措施不落实,生育管第1页共34页理秩序混乱,工作措施不力的
(二)经济处罚1、未完成年度计划生育责任指标,考核综合结帐居全市后两名的乡镇办、开发区和被确定为后进单位的部门责任人各扣发半个月标准工资
2、村(社区)出现违法生育二孩及以上孩次的,住村国家干部(联系村的市直单位、乡镇直属单位住点国家干部)和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分管计划生育的领导、专管计划生育的干部各扣除计划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