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公司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在建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的管理,促进和提高公司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控制管理水平,实现合同项目的良好履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施工进度管理办法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确定最优施工进度控制及节点目标,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通过对计划的执行、实施、检查和纠编,实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
第三条公司对在建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管理,实行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部是项目施工进度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经理是进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生产副经理对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总工程师是项目进度管理的技术负责人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工程管理部是项目施工进度的主要管理部门
其具体进度管理职责和分工,由项目经理部确定
通常情况下由工程管理部负责施工总进度计划、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单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需求计划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标段项目经理部
第二章施工进度目标及施工进度计划第六条工程项目在施工初期阶段,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总工期和总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总进度目标;结合施工总进度目标要求,按施工时段分解为阶段性进度目标,按单位分解为单项工程进度目标,各类施工进度目标必须满足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
第七条工程项目在施工实施阶段,项目经理部应按照确定的施工进度目标编制施工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总进度计划、单项施工进度计划、月、季、年度施工计划和周计划等
第三章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第八条施工进度计划由项目总工程师审定,施工资源保证计划由项目分管领导审定,项目经理批准
第九条合同规定需报业主(监理)备案或审批的,应按规定上报;其中需报公司审批的,原则上应先报公司审批;一时不能先报的,也要求通知报送
第十条下列施工进度计划必须报公司审批:总进度计划、阶段性(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