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一、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1、基本要求1.1测绘单位必须健全技术、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测绘生产管理、测绘技术管理、测绘质量管理、测绘成果二级检查一级验收、仪器设备管理、测绘成果管理、持证上岗管理、质量记录管理、质量奖惩等各项制度。1.2测绘单位必须实行从承接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1.3测绘单位必须按测绘资质等级配备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及具有测绘专业相关背景的质量负责人及质检人员。2、检查验收方法2.1日常土地测绘项目实行测绘单位内部“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即:实行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质量评定。通过“二级检查”的日常土地测绘成果,必须经质量检查机构(或质量检验人员)按照《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标准》,评定质量等级,填写质量检查意见书、编写技术总结。2.2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必须独立进行,不得缺省或代替。2.3测绘单位的行政领导及质量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成果质量负责;各级检查验收人员应对其所检验的成果质量负责;作业人员对其所完成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2.4测绘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成果时,应及时改正。改正处理后再进行检查,直到合格为止。2.5测绘单位经“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将鉴定合格的日常土地测绘成果送市国土资源局接收。其中:建设用地勘测定界项目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接收;竣工复核验收、宗地项目由市土地交易登记发证中心接收;其他项目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接收;所有电子数据均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检查入库。接收时应对以下内容核查:(1)测绘成果是否完整;(2)测绘成果是否符合土地管理业务需要。2.6成果接收时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退回原测绘单位,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对该项目的质量进行复核。3、主要检查内容测绘单位各级检查中,以下内容应重点检查。3.1控制测量(1)起算数据是否正确;(2)控制布设方案是否正确;(3)施测方法是否正确;(4)数学统计精度是否合格;(5)埋石情况。3.2界址测量及地物地形测量(1)施测方法是否正确;(2)界址点外业检查精度统计情况;(3)界址位置与测绘依据是否相符;(4)权属单位、土地座落、土地分类、四至关系、土地等级等属性是否正确;(5)界址点实地有无标记或埋设界桩或标记;(6)地物地形表示是否合理,有无遗漏;(7)各类注记是否正确;(8)测绘范围是否符合要求。3.3电子数据(1)文件是否齐全、成果是否完整;(2)格式是否正确;(3)电子数据与硬介质资料是否一致;(4)成果计算或统计是否正确;(5)对象实体是否完整;(6)对象编码是否正确(合格率);(7)图层配置是否正确(合格率);(8)构面是否完整(合格率);(9)对象式样、线型、字体使用是否正确;(10)接边检查是否存在重叠、缝隙,公共界址点位置是否一致等。3.4调查工作(1)权属来源是否合法;(2)权属依据是否真实可靠;(3)权属依据是否完整;(4)权属资料与测绘成果是否一致,相关关系处理是否合理。3.5其它(1)成果是否真实可靠;(2)上交资料(含原始资料)是否齐全;(3)图号确定、图面注记是否正确;(4)施测记要是否完整、属实;(5)图内外整饰是否正确;(6)资料装订是否符合要求;(7)其它情况。4、成果质量复核4.1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或省、市专门质检部门进行复核:(1)存在质量评定标准中严重缺陷之一的;(2)平面控制网布设不符合规范要求;(3)核查人员对控制点、界址点、主要地物点等的数学精度有疑义的;(4)与相邻项目接边超限的;(5)图上表示与实地不符,有明显的地形地物遗漏、位移、变形等现象的;(6)成果数据与历史数据出入较大,内业又无法查明原因的;(7)其它需要复核的情况。4.2测绘单位应向复核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或样本:(1)成果资料与图件资料;(2)技术设计书;(3)测绘仪器鉴定资料;(4)用地单位提交的原始资料;(5)技术总结和验收检查报告。4.3复核单位按预定的复核方案对送检的测绘成果进行检验,并填写检验结果记录表及日常土...